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完成申报,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地税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对认定结果以通知形式公布,并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第八条
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九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创新情况快报填报。
第十条
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工作。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 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评价材料上报。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和信息化委。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分(含
60分)至90
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不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15天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通知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天津市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上报评价材料被确认为虚假材料的企业;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调整与撤销的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天津市认定;已通过认定的企业撤销其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再次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天津市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
65分(不含65分)至
60分的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将在工商部门企业登记变更文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