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及本条第三、四、五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10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2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高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组织认定,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由市科委组织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高校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出具推荐函;各区县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出具推荐函;
(三)市教委、市科委分别委托社会独立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认定为天津市众创空间。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区县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区县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