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升级、能力升级、服务升级
1、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以科技项目的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无偿支持,支持额度为10-60万元。(武科企办发〔2010〕1号)
2、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等,给予平均200万元补助。(津武党发〔2015〕27号,政策依据详见附件1)
3、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5-25万元奖励。(津武党发〔2015〕27号,政策依据详见附件2)
4、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子公司,注册一年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对1年过渡期,该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给予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武清政办〔2015〕19号)
5、设立6000万元政府引导资金,用于加速武清区主导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引进聚集,经评估后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的引导资金,使用期限3年。(武清政办〔2015〕19号)
6、加强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武科企办发〔2010〕1号)
7、对产业研究院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因购置设备产生的银行贷款,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杀手锏产品企业、小巨人企业因科研投入而新增的银行贷款,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武清政办〔2015〕19号)
8、对在武清注册创办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及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并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业务支持且服务高效的,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武科企办发〔2010〕1号)
二、实施品牌战略
9、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等,给予50—150万元资助。(津武党发〔2015〕27号,政策依据详见附件1)
10、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给予25—50万元奖励(津武党发〔2015〕27号,详见附件1);对获得天津市工商局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武科企办发〔2010〕1号);对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武科企办发〔2013〕2号)。
11、对主导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给予40万元支持,对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支持。对主导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支持,对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武清政办〔2015〕19号)
12、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励一、二等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70万元支持;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对登记市级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每项5000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当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武清政办〔2015〕19号)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3、对列为区级专利试点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目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武科企办发〔2013〕2号)
14、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资助资金。对正常申请并经专家审定后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项3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1500元资助,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武科企办发〔2010〕1号)
15、对企业已授权专利的年费予以资助,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给予每件发明专利1500元的年费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的年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武清政办〔2015〕19号)
1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发明专利的,给予购买费用50%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武清政办〔2015〕19号)
17、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武清政办〔2015〕19号)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及高层次人才聚集
18、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高校院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校院所到武清设立各类科研机构、平台和产业化项目,促进创新要素聚集。(武清政办〔2015〕19号)
19、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企业经备案后引进成果进行成功转化并上市销售或企业根据生产需求经备案后委托院校进行技术开发,依照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总计不超过20万元。(武科企办发〔2010〕1号)
20、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次性资助20-100万元项目启动费。(武科企办发〔2010〕1号)
五、支持镇街、园区创新平台建设
21、加强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对各镇街、各园区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加速器建设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100-400万元资金支持。(武科企办发〔2010〕1号)
22、围绕主导产业,以企业、科研机构为主体,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全国性的产业技术联盟峰会,给予50-20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举办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的,给予大赛筹备费用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武清政办〔2015〕19号)。
23、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津武党发〔2015〕27号,政策依据详见附件1)
六、附则
24、依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区内注册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已被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或项目的所属领域如属于武清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领域范围,优先给予奖励;
(4)企业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
25、本办法由天津市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5亿元,五年合计25亿元。主要用于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等,给予100—300万元资助,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等,给予平均200万元补助,区县财政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引用于《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
附件2: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其中:区县财政对申请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前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补助;认定后,市财政再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引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4号)中《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小升高”实施方案(2016—2020年)》。